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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中止合同的处理,擅离岗位违反合同吗

2018-10-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无故中止合同的处理

2003年2月27日,懂得服装水洗技术的福建人林男,与浙江省衢州市一家制衣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制衣公司以3500元的月薪聘请林男为服装水洗业务主管,期限自2003年2月20日至2004年2月20日;如果林男发生水洗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林男按本人工资的20%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林男不得随意离厂,制衣公司也不得无故中止合同,否则双方均应负担违约金。

签完合同后,林男按约到制衣公司上班,履行服装水洗业务主管责任。期间,一批批服装经水洗处理后发给客户,制衣公司也按合同规定每月向林男支付薪水3500元。合同履行到2003年8月之后,制衣公司以林男造成服装洗破、颜色洗坏等为由,停发了林男的工资。林男也明白自己的责任,故未提出什么意见,继续在公司上班。期间林男也主张过工资。12月10日,林男在支付被停发的工资的请求再次遭到拒绝后离开了制衣公司。12月15日,林男书面通知制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接到林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制衣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一致认为,林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职工守则》和《技术承包合同》,并对林男作出处理决议:2003年12月15日终止《技术承包合同》;林男应当赔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

林男对此处理决议不服,于2004年1月8日向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衣公司支付个人工资11666。6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916。67元。

擅离岗位违反合同吗

2月3日,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此案。制衣公司提出,公司与林男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9月份停发林男工资,是因其服装水洗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大批牛仔服报废且全部积压在仓库,公司声誉受到很大影响,丧失了一批老客户,客户已要求公司赔偿。为此,公司多次与林男协商未成。2003年12月10日林男擅自离开单位去向不明,公司于15日才收到他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要求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另外,林男擅离岗位已违反了合同,由此应赔偿违约金7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林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条款本质属劳动合同;林男作为被聘用企业的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严格把好服装水洗关,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林男的技术含量在几批要求水洗的牛仔服实际操作中最终未得到体现,以致水洗服装连连失败,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公司在与林男协商如何赔偿而林男采取回避态度的情况下,从2003年9月开始停发工资的做法欠妥;林男擅自离职出走,过后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交给公司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林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出走,严重侵害了制衣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制衣公司应付所欠林男工资之和的80%,计9239。52元;林男在职期内累计矿工20天,应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2332元;林男另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7000元;林男赔偿制衣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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