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上班迟到能被开除吗
张兰于2006年5月进入上海某净化技术公司担任品检工作,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就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日,即2008年10月30日,张兰感觉身体不适至上海市嘉定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告知张兰她怀孕了,同时诊断其有先兆流产可能,并开出病假单建议其卧床休息一周。
之后张兰将怀孕及病况告知其主管李林升,并向李请一周病假,李要求张兰向公司的胡羿请假,同时李将张兰请假的事情转告了胡羿。11月3日开始,张兰继续回到单位上班,并有迟到现象。2008年11月10日,张兰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医生认为其没有康复继续建议其休息一周。
张兰听从医生的建议休息四天后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单位通知其已被开除,单位还贴出了告示:张兰因上班迟到,且没有按照公司所制定的请假制度连续旷工4天,已构成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现对张兰因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做出开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次年6月,张兰产下一子。2008年11月,因不服单位的开除决定,张兰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恢复劳动关系。2009年8月,该会作出对张兰提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张兰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单位向法院提供了其制定的厂规厂纪,规定员工请假必须当面向胡羿提前一天提出,如不请假不来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天旷工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单位随便开除员工违法
法院认为:
张兰的行为并不符合严重违反被告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相反,在此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单位理应给予员工适当的照顾和关怀,其执意坚持员工必须向指定人员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才能休假的主张显属牵强。单位开除张兰并与张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兰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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