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孕期能调换岗位吗
孙某于2008年1月1日进入上海市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月工资为12000元。2009年8月,A公司以孙某已经怀孕近5个月,不方便再做销售主管工作为由,向她下发岗位转换通知书,将孙某从销售主管调为行政文员,月工资降至4000元。孙某在多次找A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和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不适合原工作岗位为由,单方面为女职工调换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性收入,是否合法合理?
在怀孕期间,女职工由于身体原因,工作上确实存在一些不便,用人单位往往会给女职工调整岗位,并降低工资收入。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这就需要考虑两个问题: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
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孕期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吗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调整了怀孕女职工的岗位之后,往往根据调岗调薪的原则,按照新的岗位发放女职工工资,这样是否也可以呢?这就是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能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在本案中,A公司以孙某怀孕不能胜任以前的工作为由,将孙某的工作岗位从销售主管调整为一般的行政文员。A公司这样的调岗必须是基于保护孙某的原则,如果调整后的岗位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反而增加,孙某可以拒绝接受调岗。
基于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即使在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合法调岗的情况下,如果新岗位的工资低于原来的工资性收入,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原工资性收入支付工资。在本案中,A公司单方面降低孙某薪酬的做法不合法。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即使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将怀孕女职工调到相对轻松适宜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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