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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能休多少天,单位不给休产假怎么办?

2018-10-2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女职工产假能休多少天

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单位不给休产假怎么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 单位属违法。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30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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