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办事指南-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9]19号)
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报须提供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医院《疾病证明书》原件,病历、出院小结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
办理时间
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每月5-25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
88521710
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上述材料;
二、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或流(引)产等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在次月15日内,将核准的生育或流(引)产待遇拨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正文
一、申报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申报程序和期限。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医院《疾病证明书》原件,病历、出院小结的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或流(引)产等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在次月15日内,将核准的生育或流(引)产待遇拨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