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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办事指南-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2016-12-15 08:00:09 无忧保
    事项名称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9]19号) 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报须提供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医院《疾病证明书》原件,病历、出院小结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 办理时间 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每月5-25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 88521710 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上述材料;   二、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或流(引)产等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在次月15日内,将核准的生育或流(引)产待遇拨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正文 一、申报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申报程序和期限。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医院《疾病证明书》原件,病历、出院小结的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或流(引)产等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在次月15日内,将核准的生育或流(引)产待遇拨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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