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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 失业保险征缴陷入困局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8月18日讯:自《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以来,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成为社保征缴首要任务,为防止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保费用的现象发生,就必须要对社会保险征缴环节进行稽核,尤其是实地稽核,当征缴有了稽核这层保障网时,方能真正实现社保扩面、以收保支的社会保障职能。 跟随安康市社保征缴稽核工作组实地稽核两年来,发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中,失业保险征缴工作局面尤难突破。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对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关系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直接影响当前乃至今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寻找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应列入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与稽核,是失业保险费征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当前失业保险征缴工作遇到的困境分析。 (一)社会环境因素。由于东、西部,沿海、内地经济发展不均,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性差异较大。再加之国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之交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社会影响力和震慑力方面都明显偏弱,企业违法成本低,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少报瞒报、少缴漏缴就成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普遍手段。其次,随着经济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中农民工越来越多,这类人群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意识淡薄,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甚至有的劳动者不愿意从工资中扣除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这又从一方面助长了企业少报瞒报的逃避行为。第三,我市现行执行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颁发)、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颁发)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颁发)时间久远,且没有配套调整到《社会保险法》的政策法规高度,企业即便有违规行为,我们现在执行的各项政策法规也显得软弱无力,缺乏强制手段,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处决权,只能移交劳动监察处理,这样,处罚的主体不是收缴主体,时效性就很不好,容易出现事倍功半的现象。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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