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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通最低工资标准_2016南通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5月24日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 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社保知识】 南通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6年度的月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550元,上限为15446元。2016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后再行调整。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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