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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休工资新规定

2017-02-16 08:00:01 无忧保
公务员退休工资新规定 小编介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及时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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