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153号)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要提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缴纳医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缴费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个人信息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用人单位通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ahrss.gov.cn)下载《西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
(3)携带资料和办理须知详见《西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说明。
二、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申领须知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人员通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ahrss.gov.cn)下载《西安市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申请表》。
(2)携带资料和办理须知详见《西安市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申请表》说明。
三、办理时间
每月1日-24日工作日为失业保险待遇业务受理时间。
四、办理地点
市本级参保单位办理地点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失业保险部(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28a)
各区县、开发区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办理地点详询各区县、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下载
附件1西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doc
附件2西安市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申请表.doc
附件3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员银行卡账户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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