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须知

2017-02-21 08:00:01 无忧保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须知 一、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购建、大修座落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暂不包括乡镇及农村)住房的职工,或符合异地贷款条件,购买区内其他城市住房的无房职工家庭。(含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借款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对购建使用功能不属于纯住宅性质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该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不得含有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房款;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2套住房(含2套)以上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建造、大修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数额较大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没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没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没有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没有发生曾经因债务纠纷被起诉记录; (五)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须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具有“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权属清晰的住房(贷款所购建、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七)贷款所购商品房必须属开发商在“中心”申报备案的楼盘; (八)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九)具有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资信程度和贷款风险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并结合按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和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结果的低者确定,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一)按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数)(贷款期数超过借款人夫妇法定退休年限的,按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 夫妻双方如一方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欠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公式计算。贷款额度计算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核定。 (二) 按抵押物(所购建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贷款比例对照表   购建房类型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房产套数 可贷款比例 购房 第一次   80% 第二次 1套 80% 第二次 2(含)套以上 70% 建房、大修     60%   抵押物价值应根据贷款所购建住房的合同价、预算造价(适应于自建、翻建、大修住房)、评估价及中心调查价之间的孰低原则确定。预算造价包括基础工程及房屋主体工程预算造价、室内水电安装费用、购买地皮及房屋报建费用。 (三) 结合申请贷款职工的家庭情况及支付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家庭的月均可支配收入扣除月债务支出后,应能维持其家庭的正常生活支出(人均月生活支出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倍确定)。另外,借款人本次贷款所购建住房的月房产支出(包括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和月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月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含50%);借款人家庭所有月债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月均可支配收入的55%以上(含55%)。 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即只有一个申请人,无共同申请人的贷款),计算贷款额度时只考虑申请人夫妇占抵押物(贷款所购建住房)产权份额的价值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收入及债务情况,不影响其他产权共有人另外房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而又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的,可同时向“中心”所委托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该贷款由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独立审批。 四、贷款期限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购买一手房和二手房,建造、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但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年限加所购住房房龄必须小于该住房有效使用期限1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五、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审查 “中心”有权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贷款的偿还 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法一经选定则在还款期间不得变更),从贷款的次月起,每月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还本付息。在连续还款一年后,经“中心”批准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但须按提前还款额的5‰收取违约手续费。 八、逾期还款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及金额还款,则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拖欠六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及六个月)或借款合同期满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联系电话0774-2838320、0774-6023100 承办地点梧州市新兴二路133号惠民小区2#楼一楼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个人住房市住房公积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