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无卡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事项内容
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条 件
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制联名卡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时可申请该提取。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柜台办结。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无卡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社保卡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复印件),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复印件),或个人住房抵押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5.房产证等材料显示权利人姓名为职工配偶的,职工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福田管理部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 1 栋裙楼 宝安管理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经济大厦东侧2楼 龙岗管理部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2层A202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程序
时 限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联系电话
0755-12329
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救济权利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无卡提取申请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无卡提取申请表(样表)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特别提示
1.收款账户应为工行、建行、中行、中信、兴业、交通、招行七家归集银行的深圳地区借记卡账户;
2.贷款银行印章指银行业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消费信贷专用章、会计业务专用章、个人业务专用章等)或银行公章;
3.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公积金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
常见问题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职工,若按照目前的提取规定提取公积金,是否可同时提取存量余额和现缴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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