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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2017-02-21 08:00:01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沧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如下一、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离休、退休的;(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额度1、符合提取条件(一)情形的,需在情形发生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提取期限以发票所载最后一次交款日期为计时起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2、符合提取条件(二)情形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年缴存额。3、符合提取条件(三)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总额。4、符合提取条件(四)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余额。5、符合提取条件(五)情形的,需在事件发生2个月以内办理,大病住院的需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1个月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6、符合提取条件(一)(三)(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7、符合提取条件(六)至(十三)情形的,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类别提供以下资料1、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确不能提供发票的也可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合规收据)、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3、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房改房房改售房审批表、售房交款发票(或合规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5、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6、集资建房计划、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和购房协议,单位集资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7、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统一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建造自住住房1、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证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2、城市建房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三)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发票(收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提取前三个月的还贷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六)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八)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事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事件所需资金支出的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九)离休、退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单位证明。(十)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十二)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十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十四)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入伍证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十五)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人判决书、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十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四、提取办理程序1、申请人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或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盖财务专用章;3、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审批;4、将提取回单交回本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五、办理时限1、管理部采取随时办理方式的,应在申请人交齐所需资料之日起1日内审批完毕。2、采取集中办理方式的,应公示集中办理的时间,自集中审批之日起3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六、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电话12329,为职工提供提取政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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