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办事指南(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序号
分类
支付范围及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年最高支付限额
在岗职工
退休人员
《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按上述比例相应提高2%。床位费核销标准为一、二、三级医院10、15、20元/天。
1
统筹基金
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市区内住院、异地居住住院、符合急诊规定的异地急诊
三级医院
(首次住院)
400元/人次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到起付标准为零止。
88%
90%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人·年; 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人·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含乙类)由承担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实际赔付比例为92%。 3、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理赔,最高理赔金额为10万元/人·年.
2
二级医院
(首次住院)
300元/人次
90%
92%
3
一级医院
(社区)
(首次住院)
200元/人次
93%
95%
4
转外住院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为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的2倍,即8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次下降200元,直到起付标准为零止。
75%
80%
5
意外伤害住院
400元/人次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理赔比例为80%,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6
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经局医疗保险科鉴定复合门诊大慢病标准的参保职工,每年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400元/人次,如果参保人员既有大病又有慢性病,则分别扣除年度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与相应级别的住院报销比例一致,大病与住院费用合计按年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慢性病按病种限额支付(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患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两种慢性病最高合计支付
7
个人账户
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可由个人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以用于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
8
门诊统筹
未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大慢病待遇的参保职工于二、三级医院门诊及开展门诊统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医疗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每次起付标准均为20元,累计最高额为200元。每年最高可支付医疗费的发生额为1000元/人,每次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为200元/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以下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支付比例为50%。乙类项目个人先支付8%,再由统筹基金支付。
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自费金额-乙类个人自付金额)×核销比例+基本药物金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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