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一、退休人员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二、社保经办机构何时受理退休死亡待遇核定的申报?
每月1日至22日的工作日,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部门受理退休死亡待遇核定的申报。
三、申报退休死亡待遇核定需提供哪些资料?
申报退休死亡待遇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已注销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3、《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异动表》(单位申报需盖章)。
四、如何办理退休死亡待遇待遇核定手续?
1、单位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异动表》并加盖公章,携申报资料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部门申报;灵活就业窗口退休(职)人员,由家属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异动表》,携申报资料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部门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丧葬费、抚恤金和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
五、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因病非因工死亡退休(职)人员丧葬费标准为3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工伤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我市2009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24个月的我市2009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六、社保经办机构如何支付退休死亡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将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于办理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手续次月,原养老金发放日,发放到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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