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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死亡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017-02-23 08:00:01 无忧保
  一、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还可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还可享受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为3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年限(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享受失业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先由失业保险核定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予以支付,养老保险核定并支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丧葬费和抚恤金差额部分。   三、办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需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已注销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的社会关系证明,遗属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的社会关系证明(配偶可提供结婚证,其它社会关系证明可由社区或公安机关出具);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包括银行账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和行号;   6、《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7、参保人员户籍不属于本市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参保证明,户籍所在的有参保记录的,应办理养老关系转移业务。   四、何时可受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日至22日期间的工作日,受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   五、如何办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死亡待遇手续?   1、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后,将相关资料报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部门。   2、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部门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和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遗属的身份,参保人各险种缴费状态和缴费情况,核定丧葬费和抚恤金,打印《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核表》和《在职死亡丧葬抚恤金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交申报人。   3、申报人持《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核表》和《在职死亡丧葬抚恤金一次性支付审核表》到财务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六、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办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死亡待遇手续,必须确保参保人各险种缴费状态为“暂停”状态,缴费无欠费。   2、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遗属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不限)信息中,开户银行全称和行号需咨询开户银行后准确填写。   3、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由遗属领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与遗属不一致,需分别提供关系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   4、如果代办,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按规定支付的资金一般会在办理手续后的第二个月月初到账。若超时未到账,请申请人到财务部门查询。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经办理工伤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只支付个人账户。   7、遗属的范围对象和发放序列参照原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18号令)执行,并按照先后顺序确定发放序列。遗属关系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8、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养老账户的,应先办理账户清退业务,再办理在职死亡待遇核定业务,参保人员户籍不属于本市的,需参保人员户籍所在的出具当地参保证明,户籍所在地有参保记录的,应办理养老关系转移业务。户籍所在地已支付其在职死亡待遇的,本市不再支付其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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