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一、申请贷款条件
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欠缴、停缴);
⒉用于购建金华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⒊包括本次购建的住房,家庭现有住房不超过二套;
⒋所购建住房的房屋主体已结顶,并已签订售建房协议或合同,且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
⒌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抵押,或有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售房单位作保证担保;
⒍领取所购建房屋所有权证三个月内;
⒎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款期间或提前还清住房贷款三个月内。
二、贷款额度
不高于住房价款的70%;用其他房屋设置抵押,同时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50%。最高贷款额分别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60万元,职工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30万元。
三、贷款期限、利率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10年。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调整贷款月还款额。
四、贷款偿还
还贷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扣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注意事项
※ 所购住房必须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 领取房产证时间超过3个月后,再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住房贷款,不能办理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 已故产权人、未成年人和集体土地房屋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
※ 偿还贷款本息方式采用一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贷款发放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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