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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2017-02-25 08:00:01 无忧保
  本业务指南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4]45号)制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十一)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十二)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符合第(一)(二)(六)(七)(十一)(十二)项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符合第(十)项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提取,该部分金额在提前全部还款时直接冲减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为他人提供质押保证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不能提取。   住房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自住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自动提取还贷的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初审。单位根据提取类别需要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职工;初审合格的,单位负责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由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应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及时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并于当日办结;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三)公积金中心拨款。公积金中心将职工所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内。   职工按以下顺序选择绑定银行账户   1、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账户;   2、社保卡银行账户;   3、职工另行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   职工可对已绑定的账户进行变更。   (四)单位无故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职工可自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经核实后可直接受理。   三、办理指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绑定的银行账户(卡或折),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根据不同提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   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职工和配偶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与患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购买期房提取   提取条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且交齐首付的。   提供材料《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首付款票据(原件)。   提取额度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月或契税完税证日期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购买现房提取   提取条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提供材料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首付款票据(原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   提取额度截至《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当月或契税完税证日期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3、购买二手房提取   提取条件购买二手住房,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提供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   提取额度按契税完税证日期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4、拆迁安置房补交房款差价提取   提取条件自住住房拆迁后购买新房,并须补交房款差价的。   提供材料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补交房款差价的票据;购买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还须提供购房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   提取额度按签订新购自住住房相关文书当月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最高不超过安置房补交差价金额。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   提出申请时间购买房屋未办理提取的职工,可在购买房屋后任意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5、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购买公有住房的。   提取材料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购房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票据。   提取额度截至购房票据开具时间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6、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   提取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提取材料经济适用房购房证明、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提取额度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日期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7、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   提取材料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购房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提取额度截至购房票据开具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日期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材料县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住房证明,提供购房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建造、翻建费用凭证。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公积金中心须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建造、翻建一次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内多次建造、翻建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大修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自住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b、c级危房,需进行加固维修且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的。   提供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及房屋大修有关费用的票据。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大修住房支出。 大修一次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内多次大修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出申请时间提取职工须在大修前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待大修完工后办理。   (三)退休提取   提取条件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或提前退休的。   提取材料已办理退休证的,须提供退休证;   尚未办理退休证的,须提供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退休审批表(原件)。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提取条件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材料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相关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五)出国(境)定居提取   提取条件出国(境)定居的。   提取材料提交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六)调离本市提取   提取条件工作调动离开潍坊市范围的。   提取材料须提供工作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友情提示如调入地公积金中心可办理转入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外市转移手续。   (七)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提取条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正常还款无逾期,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供材料在潍坊市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根据系统内职工贷款信息办理。   在潍坊市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还须提供《借款合同》、上月还款凭证,后续提取时须提供上月还款凭证;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提前还贷证明。   提取额度正常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的,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有连续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友情提示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2、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   提取条件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材料首次提取须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办理,后续提取须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办理;提前还贷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   提取额度正常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的,职工及配偶每年提取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有连续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八)租房提取   提取条件无自住住房,租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以上的。   提取材料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租赁证)、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及家庭工资收入证明。配偶无收入的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收入证明,职工单身的须提供提取当月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友情提示租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九)失业提取   提取条件失业并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提取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提取   提取条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提取材料不再就业的职工须提供辞职、辞退或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新单位证明。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友情提示重新就业且新就业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转移手续。   (十一)因判刑开除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因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被开除后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被判处死刑的。   提取材料须提供单位开除证明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   判处死刑已执行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须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友情提示本项提取可先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或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十三)大病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提取材料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治疗费用结算单据以及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提取。   提取额度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可提取其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载明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所有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十四)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提取   提取条件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提取材料须提供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关损失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民政部门审批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友情提示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多次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十五)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取条件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申请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友情提示本项提取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十六)其他特殊情况提取   1、破产重组未做分流安排提取   提取条件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不做分流安排也不再重新就业的或重新就业后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提取材料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友情提示本项提取须由单位或清算组织统一组织办理。破产重组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转移手续。   2、考取全日制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提取   提取条件考取研究生后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   提取材料须提供《入学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单位无故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的。   职工可自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须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核实后可直接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四、办理地址、咨询电话、营业时间   市 直 8080675 8080676 高新区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窗口   奎文区 8190786 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919号   潍城区 8188821 潍城区彩虹路666号内1号楼302房间   坊子区 7605668 坊子区凤凰街70号财政局办公楼8楼   寒亭区 7258199 寒亭区通亭街与丰华路交叉口金融大厦6楼   高新区 8095033 高新区健康东街6699号高新区第二孵化器西北副楼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经济区 8060872 潍坊市民主西街10066号管委会办公大楼10楼   滨海区 5319007 滨海区大家洼街道镇府街89号301房间   峡山区 7731037 峡山区管委会办公大楼316房间   寿光市 5251976 寿光市圣城街房管局办公楼7楼   青州市 3889906 青州市驼山中路1998号人民办事中心2楼   昌乐县 6233662 昌乐新昌路33号乐容大厦一楼   临朐县 3165745 临朐民主路南端3864号一楼大厅   昌邑市 7212787 昌邑北海路169号建行办公楼东侧   高密市 2593117 高密康成大街东首市民之家2楼   安丘市 4398350 安丘市北区拥翠街东首财政局办公楼2楼   诸城市 6055268 诸城市东关大街156号二楼大厅   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其中市直星期六正常上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当地政府服务大厅办公时间另请电话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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