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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表格版)-公积金办理

2017-04-08 08:00:01 无忧保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住房消费类提取     办理材料       1、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凭据的复印件;或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税务发票的复印件。 2、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职工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报告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配偶提取情形的,还需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6、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项提取需在购房建房合同订立后五年内或房屋所有权证颁发后五年内办理。职工家庭(父母、配偶、子女)新购住房(含异地)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地点     咸宁大道45号市财政局一楼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0715-8273649     办理流程       职工填写并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初审同意提取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补充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同意提取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通过转帐(或通过网银支付),不得通过现金支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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