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申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办事指南-生育保险办理
 
                             
                        
                        
	 
	
		
			
				事项名称
			
				申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9]19号)
		
		
			
				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报须提供材料
			
				1、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提供的收费收据、病历、《疾病证明书》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办理地点
			
				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
		
		
			
				办理时间
			
				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3个月内,每月5-25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
			
				88521710
		
		
			
				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上述材料;
				
					 
				
					二、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或流(引)产等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在次月15日内,将核准的生育或流(引)产待遇拨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正文
			
				一、申报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申报程序和期限。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提供的收费收据、病历、《疾病证明书》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或流(引)产等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在次月15日内,将核准的生育或流(引)产待遇拨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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