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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养老保险办事指南-养老保险办理

2017-04-11 08:00:02 无忧保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须知   初次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凭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之一: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营业执照。   (7)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   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应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须知   参保单位应自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手续,凭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参保单位资料变更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3、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   参保人申请更改个人信息,凭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参保人基础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及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注销须知   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应先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注销登记,并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后,凭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保费注销登记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注销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四)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社会保险缴费注销通知书》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办社会保险年检须知   社会保险登记满一年后,参保单位每年均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险关系科办理办理年检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二)已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三)地税部门提供的验证前三个月的缴费税单复印件;   (四)验证前三个月的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五)已办理年审的《劳动年审登记证》副本。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日—4月31日办理年检;   (二)经办人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登记证经办人处盖上私章后送科长加盖“已验证”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验证满四次的予以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增、减员业务须知   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社会保险费增减员变动明细申报表》,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办理缴费增员、减员手续后,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凭《社会保险增减员变动明细申报表》30日内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增减员手续。   次月存在因新增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作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判刑而减员的单位,在新增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最后缴费月15日前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当月缴费及次月减员业务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险关系科申请办理停保手续。   办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变更须知   参保人申请更改个人信息,凭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参保人基础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及变更资料原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错收、多收社会保险退款须知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办理2009年1月1日后多收、错收社会保险费的退款业务应先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凭《错收、多收社会保险费退款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一、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一)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办理流程:   (1)有单位的参保人需由单位在地税申报参保缴费,没有单位的参保人带身份证、户口薄(必须是端州区城镇户口居民,如果不是端州区户口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到市直地税征收大厅先办理缴纳当月社保费手续,三个工作日后再凭在地税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保人参保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不符合条件的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充材料通知书》。   (2)凭开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3)在转出地社保局办理完转移手续,30天后凭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到我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办理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审核无误后打印《保险关系转入个人账户对账单》。   (二)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办理流程:   参保人先到服务大厅1-3号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再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凭以下资料(见2)到我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办理转出手续。经办人员手工审核参保人提交资料,符合条件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在9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交计划财务科,将转移金额实帐划转到转入地社保局,办妥转出手续后→凭ic卡或金融存折到7、8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销卡(折)业务→到三楼计财科盖章→到银行取款。   2、所需资料:   本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转入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医疗ic卡或金融存折。如本人不能办理的,提供委托书(二份),由委托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如果是国有企业固定职工,需提供职工工作档案)   二、保险关系省外转移   (一)保险关系转出:   (1)参保人办理转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如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大厅1-3号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办理的,向原参保地社保局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凭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服务大厅1—3号窗口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社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非本省户籍且未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业务须知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申请补缴2009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欠费、或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凭《补缴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缴手续。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到地方税务机关清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预缴业务须知   转制企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预缴手续,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凭《预缴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手续。   办理过渡性医疗保险费、离休医疗统筹费征收业务须知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办理过渡性医疗保险费、离休医疗统筹费,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凭《过渡性医疗保险费、离休医疗统筹费缴款通知书》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征收   以职工缴费工资作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征。其中,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6.5%(按照肇府办〔2010〕48号文的规定,我市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16.5%)、机关单位缴纳19.4%(单位缴费比例是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个人缴纳为8%(社会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6月,下同)。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养老保险退保须知   缴费单位应先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减员手续并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或滞纳金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停保、退保手续。   一、在职死亡退保   (一)所需资料:死者法定继承人提供死者和本人(即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已换第二代身份证的,请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办理)、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本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医疗ic卡或金融存折原件(退保必须同时销卡或销折)。   (二)办理流程:先到地税局减员→减员后到社保局服务大厅3号窗口核对参保资料,并打印全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凭有关资料到大厅5-6号窗口办理养老保险退保业务,到7、8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退保业务→到三楼财务科盖章→到银行取款。   (三)退回养老个人账户和医疗个人账户,同时终结社会保险关系。   二、出境定居退保   (一)所需资料: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已换第二代身份证的,请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办理)、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2份、《养老保险手册》、医疗ic卡或金融存折原件(退保必须同时销卡或销折)。如须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和《公证书》各2份,由委托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办理。   (二)办理流程:先到地税局减员→减员后到社保局服务大厅3号窗口核对参保资料,并打印全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凭有关资料到大厅5-6号窗口办理养老保险退保业务,到7、8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退保业务→到三楼财务科盖章→到银行取款。   (三)退回养老个人账户和医疗个人账户,同时终结社会保险关系。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冒领他人个人帐户的,一经查实,除了追回非法所得外,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二)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有疑问,应当场提出。经社保局解释对个人帐户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退保后,本人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记录将注销,终结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如果本人在市统筹单位再就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退保。   (四)办理退保的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末前一个工作日(节假日不顺延)办公时间。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   1、审核缴费:参保单位或申请人持《养老保险手册》到地税和社保局保险关系科办理审核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和“退休减员”、“在职转退休”手续;   2、申领待遇:到一楼服务大厅“养老、失业”窗口办理申领待遇并提供如下资料:本人档案、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审批表、《养老保险手册》、指定银行或指定邮政储蓄的存折原件和帐号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业务受理:经审核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和申报资料齐全的,由一楼服务大厅“养老、失业”窗口受理业务。   (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通过单位或直接由本人申报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法定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提前退休】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市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公务员退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5年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标准   1、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3)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并建立了视同缴费帐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①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③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120;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个人帐户计发月数。   (4)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衡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年社会保险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过渡性养老金按工作人员退休时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月平均工资×2001年6月30日前缴费工资的平均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1%(15年以下)或1.2%(15年以上)+调节金(不分退休年度均按1998年度的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3)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   注:1999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低于按原办法(国发[1978]104号、粤府办[1989]24号、粤人老[1994]1号文)计发的基本退休费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4)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还可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   3、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2)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所需资料   1、《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组织部、老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合同制职工劳动手册》;   6、本人档案;   7、指定开户银行活期存折帐号页复印件一份。   8、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二)申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应在干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向待遇核发科提出领取退休养老待遇的申请(如2002年3月到龄退休的,应在2002年1月底前申请)。   2、待遇审核工作人员接收申请退休养老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3、受理后,对于不符合领取退休养老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将于当日内通知单位或本人;符合领取退休养老待遇条件的,送保险关系科核定缴费和健全个人帐户。   4、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待遇核发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如果是通过单位申请的,领取时应出示《受理回执》;如果是个人申请的,领取时应出示《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   5、符合享受每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起,每月15日后凭养老金发放存折到当地银行或邮局领取养老金。   6、符合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后,所核定的待遇在次月15日后按本人提供帐号划入。   7、基本养老金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养老金需要调整时,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对帐单》,通过单位进行复核并告知有关离退休人员。   8、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应向市社保局提供由单位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市区内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居委办理),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市社保局将从7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补办验证手续后予以补发。   (三)其他事项   1、因病提前退休或按规定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扣减相当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的过渡性养老金;   2、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果以虚假材料获得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3、如果职工的待遇核定时间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由于市社保局原因延误的,予以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4、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养老金有疑问,应及时与待遇核发科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若错误是由于单位原因造成的,单位应重新提供准确的资料。经待遇核发科解释后仍对养老金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社保局申请复查或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领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须知   参加市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单位或其亲属应到市社保局办理停保和申领死亡待遇手续。   (一)所需资料   1、《死亡待遇申报表》;   2、《死亡证》、《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   3、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属在职死亡的,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离退休死亡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对象应提供《申请供养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养对象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资料、指定开户银行帐户;属机关的,还要提供人事部门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供养直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在校证明,是老人的需提供生存证明。   (二)申领程序   1、待遇审核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死亡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2、受理后,对于不符合享受死亡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将于当天内通知单位或本人;符合享受条件的,应于当月内核准死亡待遇,次月划拨到退休死亡者存折。   3、单位或死者亲属在约定时间内凭《受理回执》到待遇核发科领取《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一份给死者亲属)。   (三)其它事项   1、在职职工死亡后,单位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的,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只退回个人帐户部分;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和待遇申领手续。暂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等资料时,应先书面报请待遇核发科办理暂停支付养老待遇,待资料齐全后再申请死亡待遇。因没有及时报告而造成多领养老金的,市社保局将从其死亡待遇中扣回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延迟3个月以上才申报的,除了追回多发的养老金外,还将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骗取死亡待遇的,一经查实,除了追回非法所得外,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死亡待遇有疑问,应及时与待遇核发科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经待遇核发科解释后仍对待遇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社保局申请复查。   领取养老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申请变更社保信息须知   定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伤残退休人员、因工死亡人员遗属),因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有误或常住地址、邮编、电话、发放方式、帐号等发生变化的,应向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申请更改相关信息。   1、所需资料   (1)《离退休人员基本资料变更表》一式二份。   (2)根据修改内容,分别附以下资料:   ①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需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②居住省外的离退休人员由“汇款”修改为“入帐汇款”的,需同时提供邮政储蓄存折的帐号页复印件;   ③办理帐号销户的,需提供死亡人员“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任一种);   ④属其他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   (2)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因故不能即时办理的,将出具《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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