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恢复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恢复◆办理地点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办理时间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7、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8、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申请条件原已暂停享受工伤保险按月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需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材料1、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根据享受待遇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因下落不明或失踪而暂停享受的,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上述情形已经执行完毕、撤销或变更的证明;(2)因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而暂停享受的,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3)未按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而暂停享受的,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注2:提供的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办理流程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办理期限30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报表》(工申3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联系电话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恢复◆办理地点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办理时间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7、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8、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申请条件原已暂停享受工伤保险按月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需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材料1、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根据享受待遇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因下落不明或失踪而暂停享受的,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上述情形已经执行完毕、撤销或变更的证明;(2)因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而暂停享受的,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3)未按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而暂停享受的,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注2:提供的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办理流程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办理期限30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报表》(工申3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联系电话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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