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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


一、事项名称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二、设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三、申请条件1、申请人条件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学业及学分须全部在国外完成)(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待业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待业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待业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2、用人单位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2)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3)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3、随迁/随归家属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四、办理材料(一)、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1、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申请函须提交打印稿,手写无效。函件标题为黑体三号字,函件内容为仿宋体四号字)(见样张);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7、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受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8、申请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附市、区或有公共人事档案管理权限部门的档案接受证明。(二)、留学人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1、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定居申请表壹份(网上申报打印,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当事人签字。填表建议用IE7、8、9浏览器);2、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3、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5、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国外进修证明(及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学人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9、户口若报入自有房产,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产权所有人的户口本/房屋产权证、户主/产权所有人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户口报入“社区公共户”的应在请示公函中明示(见样张)10、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离婚须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及翻译件;11、国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证明或合同及税单(需翻译);12、承诺授权书(见样张)。(三)、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1、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工作定居申请表(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定居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子女免填表;(表格填写方法见样张)2、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学人员相同; 3、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国内出生的二胎须提供二胎准生证。4、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5、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附国外出生证明和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7、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四)、注意事项: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2、在递交材料至户口迁入上海前请不要更改任何个人及用人单位信息,如有信息变更请申请单位及时撤销原申请并于6个月后再递交申请。3、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00;受理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邮编:200070;4、材料受理后,用人单位可登录注册页面(链接:http://218.242.131.178/spmisdj/NewMain/Login.aspx)查询办理进度。审批结束后请档案管理单位及时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领取批复。5、翻译件须由经审核备案网上公示的翻译机构翻译。五、办理地点(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四楼; 2、网上接收: http://218.242.131.178/spmisDJ (二)接收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七、联系电话咨询热线:021-32511311投诉电话:021-32511207八、办理流程一、事项名称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二、设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三、申请条件1、申请人条件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学业及学分须全部在国外完成)(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待业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待业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待业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2、用人单位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2)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3)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3、随迁/随归家属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四、办理材料(一)、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1、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申请函须提交打印稿,手写无效。函件标题为黑体三号字,函件内容为仿宋体四号字)(见样张);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b.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7、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受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8、申请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附市、区或有公共人事档案管理权限部门的档案接受证明。(二)、留学人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1、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定居申请表壹份(网上申报打印,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当事人签字。填表建议用IE7、8、9浏览器);2、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3、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5、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国外进修证明(及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学人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9、户口若报入自有房产,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产权所有人的户口本/房屋产权证、户主/产权所有人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户口报入“社区公共户”的应在请示公函中明示(见样张)10、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离婚须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及翻译件;11、国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证明或合同及税单(需翻译);12、承诺授权书(见样张)。(三)、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1、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工作定居申请表(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定居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子女免填表;(表格填写方法见样张)2、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学人员相同; 3、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国内出生的二胎须提供二胎准生证。4、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5、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附国外出生证明和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7、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四)、注意事项: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2、在递交材料至户口迁入上海前请不要更改任何个人及用人单位信息,如有信息变更请申请单位及时撤销原申请并于6个月后再递交申请。3、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00;受理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邮编:200070;4、材料受理后,用人单位可登录注册页面(链接:http://218.242.131.178/spmisdj/NewMain/Login.aspx)查询办理进度。审批结束后请档案管理单位及时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领取批复。5、翻译件须由经审核备案网上公示的翻译机构翻译。五、办理地点(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四楼; 2、网上接收: http://218.242.131.178/spmisDJ (二)接收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七、联系电话咨询热线:021-32511311投诉电话:021-32511207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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