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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2017-06-08 08:00:01 无忧保
◆办事项目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5、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6、《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1)2号◆申办条件1.已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2.签收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邮寄送达请保留信封,以邮戳为准。◆办理机构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西乡路188号)◆办理方式一楼大厅接待咨询,二楼窗口受理。◆办理时间每周一、三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申请材料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原件;3.如系工伤、职业病鉴定的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4.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申办表格《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免费领取◆咨询电话12333◆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3.参加鉴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寄发《再次鉴定结论书》。◆办理期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收费标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预付。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其中属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属因病鉴定的,由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办事项目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5、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6、《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1)2号◆申办条件1.已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2.签收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邮寄送达请保留信封,以邮戳为准。◆办理机构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西乡路188号)◆办理方式一楼大厅接待咨询,二楼窗口受理。◆办理时间每周一、三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申请材料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原件;3.如系工伤、职业病鉴定的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4.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申办表格《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免费领取◆咨询电话12333◆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3.参加鉴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寄发《再次鉴定结论书》。◆办理期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收费标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预付。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其中属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属因病鉴定的,由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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