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缴费基数(2015年)


佛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计算标准(2015.07.01—2016.6.30)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408元,上限为2014年度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86元的300%即14958元。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2014年度佛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元的80%,即3712元确定。 3、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在2014年度佛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元的75%—300%(下限3480元—上限13920元)范围内,根据参保人2014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人2014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3480元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13920元核定。 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10元,上限为2014年度佛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元的300%即13920元。参保人2014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1510元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13920元核定。 5、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在2014年度佛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元的60%—300%(下限2784元—上限13920元)范围内,根据参保人2013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人2014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2784元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13920元核定。 养老保险 (上限14958元 下限2408元) 医疗保险 (统一3712元) 生育保险 (上限13920元 下限3480元) 失业保险 (上限13920元 下限1510元) 工伤保险 (上限13920元 下限2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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