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女职工流产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二、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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