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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津贴怎么算

2017-06-13 08:00:02 无忧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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