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津贴怎么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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