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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017-06-14 08:00:02 无忧保
看天津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进行了政策解读,内容包括新的筹资标准、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手续、医疗待遇保障范围、垫付报销的流程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帮助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方便群众参保。  ◆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应符合什么条件?报销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哪些困难的参保居民可以享受高档筹资标准的医保待遇?  1.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2.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3.纳入低保、特困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筹资标准补助并享受高档医保待遇。  ◆学生儿童在待遇享受期,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待遇享受期  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2014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14年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2015年度参保缴费,自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医疗票据材料,申报至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三)毕业离校学生儿童参保问题  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按规定参加2015年度居民医保。  (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问题  1、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14年9月份至2015年8月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申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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