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沈阳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及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标签:   生育生育保险津贴保险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