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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2016年度社保相关政策内容

2017-06-21 08:00:01 无忧保
据了解,2016年德宏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任务全面完成,2.4万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资198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制度整合,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金额也进行了对应的调整。具体内容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 一、2016年德宏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政策等相关实施情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任务全面完成,2.4万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资198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制度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各增加40元,筹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380元、410元,农村居民参合率达99%,大病医保和20种重大疾病保障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共支付医疗保险费5.7亿元、惠及257.7万人次。低保补助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从每月280元提高到每月322元,农村低保从每年1700元提高到每年1955元;老年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敬老惠老政策进一步落实。 二、调整执行2016年度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有关规定,现就德宏州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当年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数,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二)根据我州统计部门公布,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3522元,根据上述规定计算,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10566元,最低缴存基数 (下限)为2004元;企业在岗职工月工资高于2004元的以实际工资为缴存基数,但不得超过最高缴存基数。(三)2016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2536 元,最低不得低于200元(月缴存额计算四舍五入到元)。(四)本年度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调整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办理过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可以按此文件规定实行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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