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应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就医时,要做到以下几点,方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相应的待遇:
1、参保人员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选择一所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本人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定点医院;
2、就诊时,应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IC卡和《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妊娠及分娩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引产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十一、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如何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二、参保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分娩怎么办?
参保人员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病情需要需更改定点医院的,应办理正规的转院手续。如因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分娩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医保中心备案。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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