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品种及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费用,按照娄人社发〔2016〕86号文件规定的特药待遇标准和医保结算价格进行待遇追补。
一、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3)基因检测报告;
(4)病理诊断报告;、
(5)影像报告:
(6)免疫组化报告:
(7)门诊病历:
(8)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9)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帐号;
(10)特药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11)已办理住院结算的费用凭结算单及费用明细清单(加 盖公章)。
(12)《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
二、追补流程
参保患者(或家属)向市医保处提交所需资料→专家审核→按特药政策审核报销→直接转账到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三、办理时限及地点
待遇追补时间: 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办理地点:娄底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楼218室医审科。
四、其他事项
(1)凡在特药追补期间,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或大病互助基金已达或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不予支付。
(2)凡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已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费用,不予支付。
(3)申请追补的特药费用需完全符合《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品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以及限定支付范围,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不予支付。
(4)追补按照娄人社发〔2016〕86号文件规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格进行结算,超出医保结算价的特药费用,不予支付。
娄底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