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康复费用报销 | ||
办理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8月2日宁政发[2012]115号)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工伤康复的,应当在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需转院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
办事部门 | 市人社局 | 服务类型 | 其他 |
联系电话 | 5555145、5555124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 号b1厅 | ||
申办条件 |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工伤育保险费 | ||
前置条件 |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效康复期 | ||
所需材料 | 1、《银川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确认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4、住院医疗费:① 住院医疗费用收据;② 出院证;③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④ 住院病历复印件。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单位/个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下载 | |||
办理流程 | 受理(1)-审核(18)-办理(1)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市人社局工伤申报窗口(市民大厅a5区)转市劳鉴会,经市劳鉴会确认后在定点康复机构治疗,由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后工伤基金支付符合工伤康复范围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