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遂宁市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事指南。 |
服务对象 | 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转到外地参保的人员。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09〕187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2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 |
受理单位 |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金征缴科(6号窗口)。 |
办理地点 |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事大厅(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 |
基本流程 | 1、基金征缴科(6号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和参保信息,审核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写入转出人员社保卡;存在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基金征缴科工作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补缴个人账户通知单》,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补缴个人账户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基金征缴科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写入转出人员社保卡; 2、基金征缴科工作人员在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录入相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稽核科负责人员复核; 3、稽核科负责人员复核确认无误后,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负责人员审核; 4、基金征缴科工作人员将审核(需转移基金的须传分管领导审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上传至省级转移平台,同时邮寄纸质资料给参保人员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5、需要转移基金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4号窗口)工作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交财务科(7号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
申请材料 |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属单位参保人员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经市、县(区)级及以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动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批准调动的有关批文。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即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省内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5-5863202;现场咨询地点: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遂宁市社会保险局办事大厅6号窗口或领导值班岗或咨询台。 |
监督投诉方式 | 0825-586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