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遂宁市市本级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事指南。 |
服务对象 | 市本级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人员。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6、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 7、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
受理单位 |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4号窗口)。 |
办理地点 |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事大厅(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 |
基本流程 | 1、用人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给遂宁市社会保险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4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用人单位不能现场提供工资收入凭证原件资料或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有疑问的,经稽核科(1号窗口)实地稽核确认属实后,再行办理);经初审符合补缴条件的,制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计划,由科室负责人复审后打印《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一览表》。初审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书面告知原因; 2、养老科工作人员将《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一览表》交稽核科负责人复核,复核不通过的,退回养老科,并由养老科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原因。复核通过的,报分管领导审核; 3、信息统计科根据补缴实际情况每月安排两次补缴公示,每次公示时限为5天; 4、公示结束后养老科工作人员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4号窗口,养老科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打印《社会保险法限期补缴通知》并请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
申请材料 | 1、《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用人单位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书》(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4、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由用人单位签章、个人签字确认的其他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文件1份; 6、补缴时段对应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15天公示,公示5天。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5-5863212;现场咨询地点: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遂宁市社会保险局办事大厅6号窗口或领导值班岗或咨询台。 |
监督投诉方式 | 0825-586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