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恢复发放。
◆办理地点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外受理时间。
◆设定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18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险居〔2014〕79号)。
◆申请条件
1、服刑期满的;
2、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过的;
3、经核实未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
◆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变更页)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服刑期满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4、司法部门宣布死亡、确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出现的,须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疑似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应提供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不再使用原银行卡的,需重新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操作暂停发放的办理机构进行养老待遇恢复发放申报。
1、办理机构、区(县)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复核通过的,进行恢复发放变更;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后交于申请人。
2、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予以办理。
◆办理期限
自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