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缴存范围
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二、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城镇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其他人员需提供职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居住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四份;
6、《宿州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扣款协议》一式三份。
三、月缴存额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人。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缴存额,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缴存额。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所辖区的中心及各网点打印领取表格、协议,如实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
2、中心及各网点确定月缴存额等,资料真实完整,扫描录入相关材料,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3、个人缴存者持以上材料到委托归集银行办理,银行对相关信息核对,并确定住房公积金扣缴借记卡,在登记表、协议上加盖印章。
4、个人缴存者按中心核对数据于20日前汇款至约定的借记卡内,委托归集银行采取代扣支付方式办理汇缴。
五、注意事项
1、每月20日为委托归集银行办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扣款时间,请个人缴存者在每月20日前将款项存入本人约定的借记卡内以备划扣,否则、造成不连续缴存情况,直接影响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人缴存者每年7月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若未及时调整缴存基数且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的,则中心及各网点将按全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上调。
3、个人缴存者的联系地址、电话、银行卡等信息若有变更,则须及时到中心和委托归集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4、个人缴存者若原来已开设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封存且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应在个人缴存新账户设立后,到中心及各网点办理转移手续,对原账户进行销户。
5、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相关收人证明,在还贷期间,需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和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剩余贷款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加收计息,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6、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在中心网站(?网址:www.ahszgjj.gov.cn)查询缴存情况。
附件下载
个人缴存职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