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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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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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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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陕社保发[2014]7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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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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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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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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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单位或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出具的退休申请报告(1份);
2、申请办理退休人员的档案; 3、申请办理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核表》(3份),拟退休人员要在“参保人”栏目内亲笔签名。 5、《陕西省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明细表》(3份); 6、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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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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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当月进行退休申报,当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结算完毕,可进行资料审核并打印《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核定表》。当月20日至次月养老金拨付前进行退休确认工作。
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公布前当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及时审核退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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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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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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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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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3901822(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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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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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审核。参保人员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单位携带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向待遇审核科申报办理退休,进行资料审核。 2、信息变更。如果有关数据及信息有误时,在相关岗位修改后再行申报。 3、待遇核算。经办机构待遇岗自受理退休申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打印《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核定表》,留存退休申请报告、《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核表》和《陕西省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明细表》,若有补费,留存相关资料备案。 4、退休确认。拟退休人员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核定表》签字认可后,加盖审核单位印鉴,并由单位填写《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汇总表》(3份),经待遇审核岗审核无误后,确认到退休库,纳入退休发放。留存《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核定表》、《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汇总表》,与待遇核算环节留存的表格、资料一同存档。 5、养老金发放。单位在每月10日前,携带审核后的《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汇总表》到发放科进行发放申报。 点击下载: 1、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核表 2、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养老审核汇总表 3、陕西省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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