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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办事指南(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知

2017-07-28 08:00:01 无忧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知   1、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及待遇享受参照灵活就业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及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4、以个人身份参保,按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4.6%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纳医疗保险费三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中的医疗补助待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享受保险期后的一个月内,到朝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6、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缴足15年,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7、参保人员如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就业的,由新就业单位为其办理接续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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