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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办事依据: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2、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   3、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通知》(武人社发[2011]93号);   4、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社[2012]1024号)。   服务对象:符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条件的企业(单位)   办理条件:   (一)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二)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进行了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享受期限: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当月满或超过45周岁的,可享受至年满50周岁;男性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当月满或超过55周岁的,可享受至年满60周岁),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办事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直接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区财政部门抽查拨付补贴资金。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xxxx年x季度符合享受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4)身份证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留劳动合同期限及签字页的复印件;   (7)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五险花名册(社保征缴经办机构盖章);   (8)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9)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10)用工单位上季度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证明(用工单位提供)。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先缴后补,按季申报。   承诺时限:按季拨付。   收费事项:不收费   办理机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5792317   江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2716792   江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5709036   硚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3631915   汉阳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4883456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8936727   青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51600202   洪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65397207   东西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3214382   汉南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4752227   蔡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69813735   江夏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7015583   黄陂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61001069   新州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89354873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84892274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67880232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 86770422   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865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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