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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1、办理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71号)。   2、提供资料:   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其遗属申领死亡待遇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原单位或社会化管理加意见、盖章);   (2)公安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张(A4纸张,下同);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   (4)无单位管理退休人员需提供死者存折首页复印件一份,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与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关系证明材料;   (5)离退休人员死亡,亲属申领一次性救济费的,需提供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卡或其他佐证材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或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及就业情况证明等有关供养关系证明材料(证明应列明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与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关系、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或在校读书、主要生活来源依靠离退休人员本人等内容)。如供养直系亲属是在校学生,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在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如供养直系亲属是超过十六周岁的子女且伤残无工作能力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必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办结时限:受理当日办结,次月发放待遇。   4、办理窗口:各社保服务大厅经办窗口,咨询电话:12333   5、注意事项:每月25日前受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申请,26日后顺延至次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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