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养老保险办事指南之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3)《关于制止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5)《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
(6)《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2、提供资料:
符合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申办人(无单位管理的参保人须由本人亲自申办)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参保人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需带上参保人的人事档案到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经办部门进行申报。失业人员请携带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出调档函,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到就业服务管理局调取档案,再回到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经办部门进行申报。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a4纸张,下同),社保卡原件、复印件一张;
(3)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正常退休待遇申报(审批)表》;
(4)申请提前退休的,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并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待遇申领表》;
(5)有单位的女职工应提供有效劳动合同书原件;
(6)申报人于审批通过次月凭《受理回执》,带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张,领取《退休证》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3、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4、办理窗口:各社保服务大厅经办窗口,咨询电话:12333
5、注意事项:退休当月的养老保险费要缴纳,有欠费的须先清欠,需转保的请先转保,需补缴的请先补缴后,方可申领基本养老金。每月25日前受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申报,26日后顺延至次月办理,从办结业务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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