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育登记 |
事项内容 |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登记 |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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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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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毎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请材料 |
1.医保ic卡;
2.生育证;
3.医院产前检查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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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下载) |
无 |
受理机关 |
衡阳市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办事大厅8号窗口 |
决定机关 |
衡阳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8867042 |
办事程序 |
参保女职工孕20周后持医保卡、生育证及产检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事大厅8号窗口进行生育登记,选择就诊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妇信息后,到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于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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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即时 |
政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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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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