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死亡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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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待遇进行核定、支付 |
法律依据 |
1、《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函【2013】264号)
2、《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1号)
温馨提示:每月8日以前受理的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于受理当月发放到位;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理由;每月12日以后受理符合要求的资料,于次月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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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1、火化的:火化证明、火化票据、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死者养老金存折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与死者关系证明。
2、非火化的:?医院去世: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者养老金存折复印件,办理人省份证复印件及电话。‚家中去世:村委会/居委会劳动保障中心开具死亡证明(盖公章,证明人签名,留电话)、存折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死者关系证明。
3、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死亡待遇拨付到死亡人员存折以外账户的,应提供待遇继承分配协议或公证书。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30(冬季)
15:00-18:0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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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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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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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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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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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二楼社保办事大厅16号窗口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棺葬60个工作日)。50人以上的批量业务,请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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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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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死亡待遇支付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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