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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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五险征收 |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
条 件 |
各经办机构发送数据 |
受理时间 |
每月10号至月底 |
申请材料 |
无 |
申请表格 (下载) |
无 |
受理机关 |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一科(市人社局北院1楼107室)、二科(市人社局北院1楼108室) |
决定机关 |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一科、二科 |
办事程序 |
1.申报。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到相关险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次月的缴费申报手续。经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等数据,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下月5日前传送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 2.制单。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于每月8日前,将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应缴数据进行整合,经核实后打印《市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作为参保单位本月缴费的依据。 3.领单。参保单位应在每月9日至15日到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领取《缴费通知单》。征缴稽核一科0734-8867213、二科0734-8867200。 4.缴费。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根据《缴费通知单》的应缴费额,通过特定委托收款或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将应缴费款交纳到市统一征收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收入户,并根据银行转帐回单或《特定委托收款凭证》收据联、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记帐。 5.分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根据一定的分账原则,利用计算机技术,及时将各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配至各险种,打印分账单证,并将分账信息传送至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转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凭分帐单证,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将费款划转相关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分账单证和资金到账凭证,分别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7.结算。每月25日前,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对本月的缴费情况进行资金结算。25日后,可为参保单位打印《市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查询单》。 |
办结时限 |
1个月 |
政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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