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市外转入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办理条件 |
(一)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先在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按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跨省、跨市流动至我市市直企业(各区县所属企业由区县按上级规定办理)就业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5、具有我市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市就业以及在外省、市外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各区县),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跨省、市流动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批准调配证明,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提交材料 |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办事程序 |
1、申请转入。已在市直企业就业并办理就业备案和参保缴费的职工,持相关材料申请转入。 2、审核受理。社保转移窗口审核材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给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不符合条件的,给职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建立临时账户的,出具《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接续关系。基金结算窗口收到转出地汇转基金后录入系统,转移窗口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信息表》后初审合格的录入系统,经基金结算窗口复审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办理时限 |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表》生成、寄送,基金划转、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
办理地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社保转移窗口 |
联系电话 |
8866122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