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转出市外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办理条件 |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先在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按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提交材料 |
1、身份证; |
办事程序 |
1、打印缴费凭证。职工持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领书》到社保转移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职工参保期间有欠费的,缴费窗口应提示补缴。参保人员自愿放弃补缴的,由本人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
办理时限 |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 |
办理地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社保转移窗口 |
联系电话 |
8866122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