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来公司不仅没有为我购买社保,连劳动合同都没给我看过。”近日,市民赖女士向本报投诉江西德其尔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其尔公司),称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其除名,并扣发2010年提成收入及2011年1月份工资。德其尔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则表示,按照公司规定提成将在4月15日发放到赖女士手中,另外公司每年都会与员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员工:除名后被扣发工资提成
2004年,德其尔公司成立之初,赖女士就应聘到该公司成为负责湖南区域的销售经理。“待遇、分配提成都是跟老板口头约定的,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赖女士回忆,“直到去年7月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当时我写完名字之后还没看具体内容,合同就被公司拿走了。”
今年2月25日,赖女士突然接到了公司的“除名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鉴于你2011年2月一直未到岗工作,根据本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劳动纪律规定,决定对你予以开除。”
赖女士对此很是不解,年后自己一直都到公司上班,怎么会“未到岗工作”?赖女士猜测,“年初时公司没有同我协商,就将任务量增加了一半多,我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老板才将我除名”。
赖女士称,更让她想不通的是,1月份3000元的基本工资,发到手中竟然只有952元。赖女士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保,并将工资和销售提成结算清楚。
“公司未结算将近4万元的提成和奖励。”赖女士对记者说。
公司:除名是因为不配合工作
3月1日,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京东大道的德其尔公司,负责公司事务的涂女士告诉记者,赖女士确实还有提成没有结算,“但只有3000余元。”
涂女士介绍说,销售人员的提成则分为月度提成、季度提成和年度提成。“赖女士2010年的月度、季度提成都已经结算清楚,年度提成,公司是分两次发放的。公司在过年前就已经将一半提成约3700余元打到了赖女士的账户里,至于剩下的3700余元提成,要等到4月15日发放。”
至于公司将赖女士除名的原因,涂女士表示,赖女士去年就已经同经理说过要辞职,后来又表示愿意继续留在公司。“2月16日,赖女士还来公司预支2000元钱,说要去湖南出差,2月17日又说要离开公司,并一直不交接工作。她被除名是因为不配合公司工作。”
涂女士拿出公司1月份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指给记者看,“赖女士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当月请假半天,扣除48元,扣除离职前所借的2000元,所以发放952元的基本工资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赖女士反映公司一直没有缴纳社保和2010年之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涂女士告诉记者,公司的社保是包括在基本工资之内的,当初进公司时就已经跟员工协商好了。“我是2008年管理人事的,对先前的规定不清楚,但接手之后合同都是一年一签。”
质疑:员工手中无劳动合同
记者质疑为什么赖女士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涂女士回答说,之所以不允许员工将劳动合同带出公司,是因为不想某些同行借鉴合同中的条款,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都看过合同中的条款。”涂女士强调。
然而,赖女士却告诉记者,不仅是她,其他销售人员也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赖女士还表示,年后自己并没有提出过辞职,是公司单方面将她除名的。
律师:社保应强制购买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劳动合同,肖律师认为,单位应该把合同给劳动者一份,不然属于违法行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奖金本质上属于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发放工资,而没有规定必须发放奖金或者必须按月发放奖金,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奖金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式。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了奖金的分配方法,则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论劳动者是否离开公司。”关于奖金和被除名,肖律师表示,“要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作出判断。”
□文/记者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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