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凡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企业法人身份证;
4)税务登记证;
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6)职工花名册;
7)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