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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假社保”咽苦果

2016-09-28 17:20:02 无忧保

  「案例」 梁芳和杨虹是大学同学。梁芳毕业后掘得“第一桶金”,想到杨虹所在的城市购买一套房屋。因当地政府明确规定,非本地户籍者,如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未满一年,不得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为使自己符合条件,梁芳找到杨虹,要求其承认梁芳曾在杨虹开办的公司工作过两年,由于工作失误而一直未为梁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梁芳承担到社保机构补缴社保的费用。杨虹碍于情面照办了。梁芳持补缴证明购房后不久,因故与杨虹闹翻了,竟在2010年9月以杨虹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收据等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二条分别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主要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举证责任则在于用人单位。正是由于杨虹公司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被判决败诉。本案告诉人们,帮忙必须合法,否则就得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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