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武汉某私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员工只领取货币工资,社保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后市劳动保障监查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行为后,责令该私营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分析: 此私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5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的规定,民营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民营企业应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负责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纳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缴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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